《毛泽东选集》第五卷有一篇《对刘少奇、杨尚昆破坏纪律擅自以中央名义发出文件的批评》,全文如下: 对刘少奇、杨尚昆破坏纪律擅自以中央名义发出文件的批评 (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九日) *这是毛泽东同志对刘少奇、杨尚昆的两次书面批评。 一 嗣后,凡用中央名义发出的文件、电报,均须经我看过方能发出,否则无效。请注意。 二 (一)请负责检查自去年八月一日(八一以前的有过检查)至今年五月五日用中央和军委名义发出的电报和文件,是否有及有多少未经我看过的(我出巡及患病请假时间内者不算在内),以其结果告我; (二)过去数次中央会议决议不经我看,擅自发出,是错误的,是破坏纪律的。
偶然看到一本田逢禄汇编的《兰台稿存》,其中收录了一篇齐得平写的《<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的问题》,其中有段这样说: 十、关于《对刘少奇、杨尚昆破坏纪律擅自以中央名义发出文件的批评》一文:原件是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九日毛泽东同志给刘少奇同志及杨尚昆同志的三点指示中的第三项和毛泽东同志对杨尚昆同志收到上述三项指示后的报告的批示。据我们所知,在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九日以前,中央没有关于凡以中央和军委名义发出电报和文件均须经毛泽东同志看过方能发出(或有效)的规定,刘少奇同志和杨尚昆同志也没有所谓“破坏纪律擅自以中央名义发出文件” 的事。编入《选集》的这两段批示,同党中央历来强调集体领导和毛泽东同志一九五三年在一次谈话中所说:“ 集体领导是党的最高原则”的精神是不相符的。是根本不应编人《毛泽东选集》的。把这两段话编入《选集》适应了要打倒刘少奇同志和杨尚昆同志的政治需要。
作者意思很明显:第一,中央没说以中央和军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必须要毛泽东看过才可以,没这样的规定;第二,刘少奇杨尚昆没做错什么;那么很显然,错误的是毛泽东。经齐得平这么一说,一个揽权、独断、专横的形象跃然纸上。乍一看,像那么回事儿,但仔细一琢磨,总感觉不对。 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如是记载: 关于用中央名义发文件、电报问题的信和批语 (一九五三年五月十九日) 一 少奇同志及尚昆同志: (一)华南分局报告及方方的检讨,应加印分发彭真、习仲勋、高岗、薄一波、陈伯达、罗瑞卿、洛甫、贺龙及其他参加中央会议的同志,准备讨论。嗣后,有关较重大的问题的文电,都应如此办。(二)贺龙同志未离京前,应邀他参加中央的各次会议。(三)嗣后,凡用中央名义发出的文件、电报,均须经我看过方能发出,否则无效。请注意。 毛泽东 五月十九日 二 少奇、恩来、德怀同志阅后,交尚昆同志: (一)请负责检查自去年八月一日(八一以前的有过检查)至今年五月五日用中央和军委名义发出的电报和文件,是否有及有多少未经我看过的(我出巡及患病请假时间内者不算在内),以其结果告我;(二)过去数次中央会议决议不经我看,擅自发出,是错误的,是破坏纪律的;(三)十四号通知照发。 毛泽东 五月十九日 根据手稿刊印。已节编入《毛泽东选集》第五卷。 注释 〔1〕本篇曾经删节收入《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并加拟了服务于当时政治需要的标题和题解,违背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这次收入本书时,我们根据手稿全文照排,恢复历史原貌。其中(一)是写给刘少奇、杨尚昆的信;(二)是在杨尚昆关于处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书记处会议等文件的情况和意见给毛泽东的报告上写的批语。杨尚昆在报告中说:“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书记处会议的决定,每次是由我整理的,送少奇、恩来两同志审查后,用中央办公厅名义发出的,遵照来示精神,今后亦应送你阅后再发。过去未送,是应由我负责的。现将五月十四日政治局会议决定的通知送上,请即审阅,以便发出。” 〔2〕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 〔3〕方方,当时任中共中央华南分局第三书记、广东省人民政府副主席。 〔4〕彭真,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北京市委书记。习仲勋,当时任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西北局第二书记。高岗,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东北局书记。薄一波,当时任中共中央华北局第一书记。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罗瑞卿,当时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兼公安部部长。洛甫,即张闻天,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贺龙,当时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三书记。 〔5〕德怀,即彭德怀,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再查《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二卷,关于当日情况,如是记载: 5月19日 致信刘少奇、杨尚昆: “ (一)华南分局报告及方方的检讨,应加印分发彭真、习仲勋、高岗、薄一波、陈伯达、罗瑞卿、洛甫、贺龙〔3〕及其他参加中央会议的同志,准备讨论。嗣后,有关较重大的问题的文电,都应如此办。(二)贺龙同志未离京前,应邀他参加中央的各次会议。(三)嗣后,凡用中央名义发出的文件、电报,均须经我看过方能发出,否则元效。请注意。” 同日 审阅杨尚昆本日关于处理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书记处会议等文件的情况和意见给毛泽东的报告。报告中说“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书记处会议的决定,每次是由我整理好,送少奇、恩来两同志审查后,用中央办公厅名义发出的。遵照来示的精神,今后亦应送你阅后再发。”毛泽东批示:“少奇、恩来、德怀同志阅后,交尚昆同志)请负责检查自去年八月一日(八一以前的有过检查)至今年五月五日用中央和军委名义发出的电报和文件,是否有及有多少未经我看过的(我出巡及患病请假时间内者不算在内) ,以其结果告我; (二)过去数次中央会议决议不经我看,擅自发出,是错误的,是破坏纪律的; (三)十四号通知照发。” 〔3〕洛甫,即张闯天。贺龙,当时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三书记、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西南行政委员会副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司令员。1954年9 月又任国务院副总理、国防委员会副主席。
此事件中关键人物有四: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杨尚昆。其中,毛泽东党内职务为中共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央政治局主席兼中央书记处主席),周恩来、刘少奇党内职务为中央书记处书记,杨尚昆为中央办公厅主任。 1945年,中共七大召开,根据这次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 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 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前后两届全体会议期间,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 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主席。
中央委员会依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等部与军事、党报等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关,分别办理中央各项工作,受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及中央主席之指导监督。 由这段内容可知,其时中共最高领导机构为中央书记处,最高领导人为中央委员会主席,其次为中央书记处书记。到1953年,除担任主席的毛泽东外,另外几位中央书记处书记为朱德、刘少奇、周恩来、陈云。1956年,中央书记处改成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而新的中共中央书记处则成为了常委会下设日常事务处理机构,其部分职能是从中央办公厅分出来的,这是后话。 而中央办公厅则由中央书记处办公厅而来。1948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正式下发《通知》,《通知》的甲项称:“中央书记处决定原中工委、中后委撤销。中央及军委各部门负责人员略有调整。”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办公厅,由杨尚昆同志负责”。中央书记处办公厅由此正式改为中共中央办公厅。据杨尚昆说,“中央办公厅本身的工作无非是三大块。秘书性工作这一块最大,包括文书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会议组织等等,后来还增加了信访工作,总之,包罗万象。此外就是生活服务工作和安全警卫工作。”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其时中央办公厅主要属性是中央书记处的秘书服务机构,本身并没有多大实权属性,更无权以中央名义具体部署全国工作。 我们再来看毛选第五卷所涉事件,通过几个出处对比可知,毛泽东先是要求较为重大问题的文电,都必须要让其他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知晓。其次是要求所有以中央名义发出的东西都要让他先看过才行。作为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提出这样的要求,确实无可厚非。而且,作为中央书记处的秘书服务机构,也确实没有权力擅自以中央的名义发文发电,这本就没有什么可争议的常识,齐得平却说“中央没有关于凡以中央和军委名义发出电报和文件均须经毛泽东同志看过方能发出(或有效)的规定”,显然是胡搅蛮缠。还说什么与集体领导精神不符,你作为下属秘书机构,擅自或者仅仅只是同五位主要领导人当中的一两位商议之后就以中央名义发文发电,这跟集体领导有半毛线关系?毛泽东当然有权说“无效”。 这就好比,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以董事会的名义发文,却不跟董事长打招呼,董事长说,这个不跟我打招呼不行哈,事先没给我看而擅自发的,我不认账哈。结果有人跑出来说,这个之前没说有什么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以董事会的名义发文必须要跟董事长打招呼的规定啊,简直是耍混撒泼,胡搅蛮缠。 对于这一点,作为曾在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处工作的齐得平,显然是知道的,但他依然这样故意去撒泼打滚,歪解胡说,作为曾任中央档案馆办公室主任的田逢禄显然也是知道的,但他依然把此文编入《兰台稿存》加以出版,他们用意何在?不言自明。这些人摆出一副捍卫毛泽东的架势夹带私货,真假掺杂,可耻,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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